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 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过。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 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 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 〔2010〕59 号文件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 因工作单位变化中断的时间可以累计。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 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 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
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