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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体检标准是什么

安徽华图 | 2025-12-1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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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录用体检标准主要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前者适用于大部分普通岗位,后者适用于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人民警察、外交、海关等)。以下是核心内容整理,具体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

  一、通用标准(适用于普通岗位)

  主要对身体基本条件、重要脏器功能、传染性疾病等作出规定,核心合格/不合格情形如下:

  1.基本身体条件

  视力:双眼矫正视力(戴眼镜后)均≥4.8(小数视力0.6);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眼视力≥4.6(小数视力0.4),且矫正视力≥4.9(小数视力0.8),可视为合格。

  听力: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言语:无口吃。

  身高/体重:普通岗位无明确限制(特殊岗位如警察等需参考“特殊标准”)。

  2.重要脏器及功能异常(直接不合格)

  心脏疾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器质性心脏病(含心律失常经治疗未愈者),不合格;但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偶发期前收缩等生理性异常,排除病理性后合格。

  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体检当天首次测量异常者,可当场复查1次,复查合格则视为正常)。

  血液疾病:白血病、恶性贫血、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不合格;单纯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90g/L、女性≥80g/L),经治疗后可合格。

  肝脏/肾脏疾病:慢性肝炎(如乙肝、丙肝等)且肝功能异常(ALT、AST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等,不合格。

  肺部疾病:肺结核、肺尘埃沉着症、肺纤维化等器质性肺病,不合格(陈旧性肺结核病灶稳定、无传染性者除外)。

  3.传染性及严重疾病(直接不合格)

  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法定传染病,不合格;病毒性肝炎(如乙肝、丙肝)肝功能正常者合格(不检查乙肝五项,仅查肝功能)。

  精神/神经系统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焦虑症等严重精神障碍,不合格;严重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后遗症(如肢体瘫痪、癫痫等),不合格。

  恶性肿瘤:各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不合格;良性肿瘤影响功能或外观者,需进一步评估。

  4.其他重要指标

  视力矫正:允许佩戴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需确保矫正后视力达标),但需排除屈光不正以外的眼部疾病(如青光眼、视网膜病变等)。

  听力/嗅觉:嗅觉丧失者不合格;单侧或双侧听力丧失,经治疗无法恢复者不合格(人工听觉装置辅助后达标者除外)。

  二、特殊标准(适用于特定岗位)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针对人民警察、外交、海关、海事、安全、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标准更严格,核心差异如下:

  1.视力要求更高

  公安、安全、司法警察等岗位:裸眼视力≥4.8(小数视力0.6);部分技术岗位(如法医、物证检验)可放宽至矫正视力≥5.0(小数视力1.0)。

  外交、海关等岗位:可能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6(小数视力0.4)”或“矫正视力≥5.0”(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

  2.身高/体重限制

  部分警察岗位:男性身高≥170cm,女性≥160cm(南方部分省份或少数民族地区可放宽至男168cm、女158cm,以当地公告为准);体重需符合“体重指数(BMI)在17.5-27.9之间”(BMI=体重kg/身高㎡)。

  3.体能及特殊功能要求

  体能测试:警察等岗位需额外通过体能测试(如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不合格者直接淘汰。

  无纹身/疤痕:面部、颈部、手部等裸露部位有明显纹身或疤痕(影响外观或功能)者,不合格。

  三、注意事项

  以官方文件为准:体检标准可能随政策调整,具体需以当年国考公告附件中的《体检标准》或招录单位要求为准(可通过“国家公务员局官网”查阅最新文件)。

  复查机制:部分指标(如血压、肝功能)体检当天异常者,可申请当场或次日复查,复查合格仍视为通过;但明确不合格情形(如恶性肿瘤、传染病)不允许复查。

  特殊情况沟通:如有既往病史(如手术史、慢性病),需提前准备病历资料,配合医生评估;怀孕考生可申请暂缓部分放射性检查(如胸透)。

  如需详细了解,建议直接查阅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及相关解读文件,确保自身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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