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机关的体检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
省公安厅职位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职位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省直机关的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市以下机关的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
根据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职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体检工作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组厅字〔2025〕2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体检合格人选缺额的,可按规定在同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参加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未参加心理素质测评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