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省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新法速递—《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侵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类新修订内容解读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做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报告,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人民至上”、“自我革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两个结合”等新概念新理论,推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篇章。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完善,尤其是随着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后,对于侵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类的违法行为有了一些新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分析一下新修订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侵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类新修订的相关要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关于侵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类新修订内容解读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该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呼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人脸、指纹)、行踪轨迹、医疗记录、征信信息等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违法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指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将自己获取的(如工作中接触的客户信息、非法窃取的信息)个人信息出售、出租给他人,或在未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泄露信息,且“尚不构成犯罪”(即未达到《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数量标准,如出售敏感信息不足50条)。
构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精准打击个人信息黑产链条,填补旧法对未达刑事标准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空白,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全维度保护,适配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需求。
2.拒不执行反家暴/性骚扰告诫书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三)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解读】该条赋予公安机关出具的“反家暴告诫书”“性骚扰告诫书”强制力,明确“告诫书”的性质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警示文书”——针对已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辱骂配偶)或性骚扰(如公交上猥亵、职场中言语骚扰)但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会责令其签署告诫书,承诺不再实施侵害。“拒不执行”的界定标准为“收到告诫书后,仍继续实施原侵害行为(如再次殴打配偶)或再次实施新的侵害行为(如对同一受害人进行骚扰)”,避免告诫书沦为“一纸空文”,为受害人提供持续的法律保护。该条填补旧法对“签署告诫书后仍侵权”行为缺乏处罚依据的空白,为受害人提供持续的法律保护,强化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行为的动态监管。
3.学生欺凌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解读】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且呈现低龄化特征,部分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例如,14-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欺凌行为(如持刀威胁、长期精神压迫),此前多依赖学校纪律处分或民事赔偿,法律威慑力不足。新法明确对14-16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者可执行拘留,并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旨在填补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治理空白,形成“教育—矫治—处罚”的梯度干预体系。
该条还强化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校园欺凌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维度责任,公安机关联合学校开展矫治教育,学校需建立欺凌报告机制,监护人需配合干预措施,“政府主导、家校社协同”的治理模式落地。
当然,新法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既对欺凌行为施以治安处罚(如五日以上拘留、罚款),又强调通过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轨,避免“一罚了之”导致的标签化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