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 计提 | 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等 |
| 转回 |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转销。 |
| 对折旧、摊销的影响 |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
资产组的认定
| 认定 |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
资产组减值
| 减值的会计处理 |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 (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提示】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




